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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抚养费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47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1,女,汉族,2009年9月10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1988年4月8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某2,男,汉族,1984年1月23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1与被执行人陈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3)金少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凤杰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顾红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