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余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钱志杰与黄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志杰,黄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钱志杰。被告黄学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志杰与被告黄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志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志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钱志杰负担。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