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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余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钱志杰与黄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志杰,黄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钱志杰。被告黄学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志杰与被告黄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志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志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钱志杰负担。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