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某某,男,1963年5月19日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孙某某申请执行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潘某某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伊春市乌伊岭区人民法院(2012)乌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王 野审判员 :郭庆文审判员 :梁义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明 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