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9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大永与北京燕竹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永,北京燕竹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9462号原告刘大永,男,1981年9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燕竹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倪庄甲1号。法定代表人周德顺,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永与被告北京燕竹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大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大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