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龙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洛阳奕诚淀粉制品有限公司诉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奕诚淀粉制品有限公司,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896号原告洛阳奕诚淀粉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荣安。委托代理人赵红钢,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奕诚淀粉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鹏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奕诚淀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奕诚淀粉制品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奕诚淀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5元,由原告洛阳奕诚淀粉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