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梁发文与刘文洲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洲,梁发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洲,男,汉族,住上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发文,男,汉族,住上杭县。梁发文与刘文洲追偿权纠纷一案,上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杭民初字第999号民事裁定,刘文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本案因借款合同引起的纠纷,该借款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均在龙岩市新罗区,本案应当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及因借款合同引起的追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刘文洲的住所地为上杭县湖洋镇五坊村,上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志 炜审判员 童 寿 华审判员 邹 丽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静鹤(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