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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7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李庆久、刘国强、谢刘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李庆久,刘国强,谢刘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730-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陈瑜。被执行人李庆久。被执行人刘国强。被执行人谢刘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515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8日受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李庆久、刘国强、谢刘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谢刘修的奥迪牌轿车予以查封并扣押。二、将被执行人刘国强的奔驰牌轿车予以查封并扣押。三、将被执行人李庆久的别克牌轿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