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一财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学文与宋文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学文,宋文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一财保字第00024号原告赵学文。被告宋文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文与被告宋文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宋文良名下的鄂FKS0**飞度牌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宋文良名下的鄂FKS0**飞度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内,通过本院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