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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薛瑞英与张秋芳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697号原告薛瑞英。被告张秋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瑞英诉被告张秋芳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瑞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薛瑞英负担。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苑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