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薛瑞英与张秋芳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697号原告薛瑞英。被告张秋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瑞英诉被告张秋芳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瑞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薛瑞英负担。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苑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