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卢建新与郑州市龙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新,郑州市龙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水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卢建新,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英伟,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郑州市龙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常军敏,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建新诉被告郑州市龙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建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卢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卢建新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闫 琳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