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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晓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412号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孔健涛。委托代理人:蔡青青,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晓明,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巨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妙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