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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2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吴淑琼与雷振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淑琼,雷振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887号原告吴淑琼,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郑黎般,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雷振魁,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淑琼与被告雷振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淑琼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淑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吴淑琼负担。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彬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