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民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段秀艳与陈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秀艳,陈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018号原告段秀艳。被告陈懿。原告段秀艳与被告陈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中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秀艳到庭参加诉讼,陈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秀艳诉称:2015年2月16日,被告陈懿立据向我借款23000元,是现金给付的,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被告说什么时候要用就还钱,但是后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还,后来电话也不接了。请求判令被告陈懿及时偿还借款23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懿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段秀艳与被告陈懿借款债务形成经过同原告段秀艳诉称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段秀艳提供被告陈懿借条1张,到庭证人陆某证言等证据,经庭审核查,证据内容相互印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陈懿向原告段秀艳借款23000元事实清楚,有证据证实。被告陈懿应及时履行到期债务,拒不履行应承担本案法律责任。被告陈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段秀艳借款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陈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余中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亭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