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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霞诉被告韩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霞,韩福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983号原告王国霞,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扎鲁特旗。被告韩福金,男,36岁,汉族,农民,住扎鲁特旗。原告王国霞诉被告韩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海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福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霞诉称,2014年3月5日,被告以买铲车资金不足为由向我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0.02元。同年4月11日,被告又向我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0.015元。并向我出具了两枚借据。后经我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及利息6200元,合计36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韩福金未作答辩。本案应查明事项为: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以上应查明的事项原告无异议。并提供了两枚借据。意在证明2014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0.02元。同年4月1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0.015元的事实。被告韩福金质证意见为:未质证。本院认证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能够证明被告韩福金在原告处借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0.02元。同年4月1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0.015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两枚借据。该两笔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理由正当,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应偿还该两笔借款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韩福金偿还原告王国霞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6200元(20000元Ⅹ0.02元Ⅹ12个月+10000元Ⅹ0.015元Ⅹ13个月=6200元),合计362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韩福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海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小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