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行审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冉、李小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冉,李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方行审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东升任主任职务。被执行人张冉,男。被执行人李小梅,女。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4)第2873号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4)第2873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依法享有职权。征收决定书送达时间为2015年11月25日,时间明显虚假。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五十八条一款(三)项、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九十三条、九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4)第2873号征收决定,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梁章松审 判 员 尚 佳人民陪审员 燕 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