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终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瑞发、张淑芝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瑞发,张淑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运输分公司,周宇,山西翔通新华夏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8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瑞发,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芝,农民。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子建,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住所地路南区新华西道**号。代表人:李庆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彬彬,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胜利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贵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乐亭运输分公司(原名唐山一运集团有限公司乐亭县联运分公司)。代表人:刘玉学,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宇,无业。原审被告:山西翔通新华夏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贞秀,总经理。上诉人王瑞发、张淑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5304元,分别退回上诉人王瑞发、张淑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各1768元。审 判 长 常荣印代理审判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