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一终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冯孟良非法持有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一终字第4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孟良,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株洲市石峰区;2009年5月因盗窃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8月因盗窃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28日被依法决定逮捕,于当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孟良犯非法��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2月21日作出(2015)株石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冯孟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孟良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冯孟良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孟良撤回上诉。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5)株石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湘武审 判 员 刘 克代理审判员 陶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五日书 记 员 侯雨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