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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余松涛与郭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松涛,郭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余松涛,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郭坤,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虞城县。原告余松涛诉被告郭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松涛以已经和被告郭坤在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松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松涛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静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清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