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陕西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小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16-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大道36号,机构代码证号719768010。法定代表人张健,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小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7日,凤翔县董家河乡盐坎村9组村民,身份证号610322196302175216。本院在执行陕西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小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422215.92元、利息224340.99元、自2014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诉讼费3817元、执行费9096元。经查现现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59101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引社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