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298号原告: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谭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黎建华,董事长。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84号。负责人:夏文,经理。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溶镇工业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杨宝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建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家斌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