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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曹城、谢满如、王丁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法定代表人朱惠阳,行长。被执行人曹城。被执行人谢满如。被执行人王丁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申请执行曹城、谢满如、王丁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5)资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5)资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总额49850.56元,经本院多次执行未果,剩余债权为49850.56元。被执行人曹城、谢满如、王丁亮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资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阿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振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