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维高与龚秀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高,龚秀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1717号原告:刘维高,男,生于1975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龚秀容,女,生于1977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高诉被告龚秀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本案再无审理的必要,原告遂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有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维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维高负担。审判员 谭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喻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