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白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38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5)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芳华、张秀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白某在青岛市市南区大尧二路、逍遥路路口附近,收取周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从“潘姓”男青年(身份不详,未获)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三包约2克,随后,被告人白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X号X单元X户内,将上述毒品交付给周某。后被查获。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白某在青岛市市南区大尧二路、逍遥路路口附近,收取周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从“潘姓”男青年(身份不详,未获)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三包约2克,随后,被告人白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X号X单元X户内,将上述毒品交付给周某。后被查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白某亲属代为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白某的供述,证人周某、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提取尿样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缴纳罚金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佳人民陪审员  张峰先人民陪审员  单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升开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