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吴凤和与吉林省轩合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华润置业(长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和,吉林省轩合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华润置业(长春)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82号原告:吴凤和,男,汉族,1953年2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被告:吉林省轩合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卫星路4177号水宜家苑小区12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付海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华润置业(长春)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南环路55号卫星大厦428室。法定代表人:李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凤和与被告吉林省轩合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华润置业(长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凤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凤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由原告吴凤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