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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苏某某,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飞南,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女,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在国外务工,不能准时到庭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 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婧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