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2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金立进与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蒋根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立进,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蒋根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420号原告:金立进。被告: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香港商业步行街1座,组织机构代码74308062-X。法定代表人:蒋根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蒋根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立进诉被告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蒋根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立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蒋根春银行帐户上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立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蒋根春银行帐户上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