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郭宗林、郭彩花与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宗林,郭彩花,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803号原告郭宗林,男,生于1969年5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原告郭彩花,女,生于1970年1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负责人郭江宏,系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宗林、郭彩花诉被告韩城市龙门镇桥南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宗林、郭彩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宗林、郭彩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宗林、郭彩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后,由原告郭宗林负担15元,原告郭彩花负担15元。代理审判员 吴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