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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慧凤英与驻马店市驿城区众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慧凤英,驻马店市驿城区众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2448号原告慧凤英,女,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邵彬彬,男,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慧凤英儿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众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慧凤英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众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慧凤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慧凤英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众力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慧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慧凤英负担。审判员  宋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