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642号原告:沈某某。被告:姜某某。委托代理人:尚海军,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由审判员韩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被告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尚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某诉称:原、被告201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8月13日在沙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4月5日生育一女,取名姜某某。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夫妻间经常吵架,而且经常遭到家庭暴力,并且还遭被告父母打骂,导致原告怀孕32周时住院保胎治疗,产后被赶出家门,曾经当地妇联组织、电视台、110报警中心多次调解无效,最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分居10个月以来,被告从不过问原告生活、身体状况,原告产后身体状况一直欠佳,先后在市一医、市中医和武汉协和医院就诊治疗,给原告生活带来了严重负担。更为严重的是共同生育的女儿由于先天性残疾,至今尚未治疗。特向法院起诉,申请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60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姜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不在被告。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小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可供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8月13日在沙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4月5日生育一女,取名姜某某。婚后感情不好,因琐事而争吵,2014年5月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沈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而形成诉争。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姻期间无共同财产。2014年4月5日生育一女,取名姜某某,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在婚姻机关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由于原、被告双方因琐事经常争吵。导致原告沈某某从2014年5月起离家与被告姜某某分居至今,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原告沈某某向本院主张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姜某某的抚养问题,被告姜某某抗辩称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小孩,原告沈某某同意孩子可以给被告,故本院确定离婚后婚生女姜某某随被告姜某某共同生活,关于姜淼淼的抚养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原、被告的婚生女姜某某年龄尚小及有肢体残疾,需要继续进行治疗,原、被告仍应负担起抚育费,原告沈某某自2015年5月起每月给付500元被告姜某某作为姜某某的生活费至姜某某18周岁止。姜某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沈某某、被告姜某某各承担50﹪。原告沈某某主张精神损失费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姜某某(2014年4月5日出生)由被告姜某某抚养,原告沈某某自2015年5月起每月给付被告姜某某500元作为姜某某的生活费至姜某某18周岁为止;姜某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沈某某、被告姜某某各承担50﹪。三、驳回原告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50元,被告姜某某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帐号:260201040006032,开户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韩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学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