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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三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金世宣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龙口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世宣,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龙口市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395号原告:金世宣,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曲永海,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龙口市分公司,地址:龙口市港城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新刚,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世宣与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龙口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世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世宣撤回对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龙口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世宣承担。审判员  任天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