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商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曾宗梅与蔡道伟、林建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宗梅,蔡道伟,林建伟,吴谨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龙商初字第446号原告:曾宗梅,女,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温溪镇西寮**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72********。被告:蔡道伟。被告:林建伟,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龙渊街道东后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63********。被告:吴谨杰,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龙渊街道中山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41971********。原告曾宗梅与被告蔡道伟、林建伟、吴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曾宗梅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宗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曾宗梅负担。审 判 员 吴孝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程元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