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崔彬德与杨敬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彬德,杨敬伟,吕传营,刘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1130号申请执行人崔彬德,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杨敬伟,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吕传营,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刘春明,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商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崔彬德与杨敬伟、吕传营、刘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杨敬伟、吕传营、刘春明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崔彬德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振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