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永洪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永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86号罪犯李永洪,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12月12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永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0年6月25日、2012年2月24日、2013年6月20日,分别以(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1103号、(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260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1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年一个月、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李永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洪在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22次,2013年10月、2014年6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其罚金刑已经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永洪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其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洪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二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小冰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陈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伦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