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沙庆山与王余仟、连云港金歌太阳能热水器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沙庆山,王余仟,连云港金歌太阳能热水器有限责任公司,张以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18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沙庆山。委托代理人:成殿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余仟。委托代理人:王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云港金歌太阳能热水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好溪。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以德。申请再审人沙庆山因与被申请人王余仟、连云港金歌太阳能热水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歌公司)、张以德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商终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沙庆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圣鸣审判员 陈志明审判员 李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庆姝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