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310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未到庭)被告王某乙,女,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冯志刚人民陪审员 赵 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逯瑞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