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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310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未到庭)被告王某乙,女,汉族,1978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冯志刚人民陪审员  赵 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逯瑞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