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河北大山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大山建材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540号原告河北大山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登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志勇、苏文萍,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代表人徐小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志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大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大山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4元,减半收取466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继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