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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常冰峰与佟高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冰峰,佟高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0937号原告:常冰峰。被告:佟高娃。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冰峰与被告佟高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冰峰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冰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0元,由原告常冰峰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