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常冰峰与佟高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冰峰,佟高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0937号原告:常冰峰。被告:佟高娃。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冰峰与被告佟高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冰峰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冰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0元,由原告常冰峰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