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常军与郭宪龙、郭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军,郭宪龙,郭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兖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常军。被告:郭宪龙。被告:郭连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军与被告郭宪龙、郭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现找不到,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军撤回对被告郭宪龙、郭连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祥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