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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兖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常军与郭宪龙、郭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军,郭宪龙,郭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兖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常军。被告:郭宪龙。被告:郭连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军与被告郭宪龙、郭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现找不到,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军撤回对被告郭宪龙、郭连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祥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