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执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潘恒山与刘立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恒山,刘立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孟执字第00568号申请执行人:潘恒山被执行人:刘立社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孟州市人民法院(2012)孟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以合审判员 贾红星审判员 米格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