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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佛法汤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广东闽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佛冈金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闽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冈金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佛法汤民初字第359号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闽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原名佛冈恒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法定代表人叶凌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莲君,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禤世文,广东远大永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佛冈金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汤塘镇围镇村,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王良信,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振亮,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丹花,佛冈县潖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闽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佛冈金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闽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广东省佛冈金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闽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广东省佛冈金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广东闽辉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广东省佛冈金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15248元,减半收取7624元,反诉受理费6121元,合共137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佛冈金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海华审 判 员  黄丽仪代理审判员  杨丽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丽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