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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宿州市宏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095号原告:宿州市宏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廷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祁家能,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东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盼丽,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宏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宏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宏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宏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元,减半收取848元,由原告宿州市宏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谷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