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4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刚与王明珍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王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413-3号申请执行人刘刚。被执行人王明珍。刘刚与王明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刚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明珍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溢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