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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05号原告:蒋某,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宣善德。委托代理人:卫兵。被告:宋某,女,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汝仓(系宋某叔叔),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蒋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宣善德、被告宋某的委托代理人宋汝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31日生下女儿。婚前缺乏了解,未婚先孕,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经常因琐事吵架,因经济问题未达成离婚协议。被告向原告索取10万元装潢预存金,原告通过婚介人将10万元交给了被告,该款约定是盖了新房子后装潢专用,因没有盖新房子,没有装潢,被告对此款应予以返还。被告于2014年5月底就离家至今不归,蒋某某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照料。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承担1/2抚育费;被告返还原告结婚时交付的装潢预存金10万元。被告宋某辩称:2011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原告,经过8个月相处,感情基础牢固,情感成熟后,2012年4月26日领取结婚证,同年5月31日生育长女。夫妻没有根本矛盾,能够相互体谅,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孩子一直随我生活,要求抚养,原告应当给付生活帮助费2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与被告宋某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31日生育一女。婚后感情尚可,近来双方不能良好沟通,为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主张感情未破裂,能够和好,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当事人陈述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生育子女,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来虽有矛盾,应当寻找矛盾根源,增强家庭责任感。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本人不同意离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童 辉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2.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