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安徽霞珍羽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徽鼎湘酒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08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霞珍羽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习刚,该公司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徽鼎湘酒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珍,该公司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徽鼎湘酒楼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北京徽鼎湘酒楼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6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颜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