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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兆玉与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195号原告陈兆玉,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刘海珍,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组织机构代码号:26435582-5。法定代表人史先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兆玉与被告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兆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兆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兆玉负担。审 判 长  阮 斌人民陪审员  赵秀芹人民陪审员  秦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玉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