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洪菁与郑志梅、王维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菁,郑志梅,王维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521号原告:洪菁,男。被告:郑志梅,女。被告:王维胜,男。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洪菁与被告郑志梅、王维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桑毓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郑志梅、王维胜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万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