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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德刚与郑文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923号原告王某某,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郑某某,男,195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查传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