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盈法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安稳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盈法执字第151号移送执行部门: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安稳,男,1982年10月10日生,住云南省盈江县。关于被执行人李安稳罚金刑执行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刑罚,对被执行人李安稳处于罚金10000元。盈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李安稳的罚金1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安稳的罚金10000元已按生效判决缴纳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5)盈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寸永宽审判员 杨正荣审判员 郑治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强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