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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窦良善与王韩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窦良善,男,生于1946年9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窦艺冰,系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韩伟,男,生于1982年10月1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窦良善诉被告王韩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良善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王韩伟履行了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良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良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后,由原告窦良善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