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史奎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城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森,男,汉族,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史奎才,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秀梅,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史奎才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史俊勇,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凤俊,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史俊勇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史俊柱,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穆新美,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史俊柱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XX,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齐红英,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XX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付忠,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红喜,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王付忠之妻,住址同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史奎才、李秀梅、史俊勇、王凤俊、史俊柱、穆新美、XX、齐红英、王付忠、张红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金融系统被执行人无其它存款,车管、房管部门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茌商初字1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国 来自